有駕駛證無行駛證交警部門會暫時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行駛證是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其中主頁正面是已簽注的證芯,背面是機動車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頁是已簽注的證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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