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同時,根據該法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收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此外,該法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由此可知,具備以上條件的撫養人才可以收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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