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傷鑒定,是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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