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号)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号)的有關規定。
2、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别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别醫師資格。
3、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曆,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别醫師資格考試。
4、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曆的,可以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别的醫師資格考試。
5、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者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者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6、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産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曆,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7、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曆,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确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确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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