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罰依據不足,不應該。
2、10月28日,國網焦作供電公司有關人士受訪時說,用電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合法權利,除非存在檢修、欠費等情形,供電部門不能對用戶随意停電。雖然當事業主并非供電公司的直接客戶,但他們并不支持也不建議物業公司采取停電方式懲罰業主。
3、2018年12月29日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6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内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内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内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如果違反這兩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物業此舉存有不妥,有待改進。”就此事件,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認為,用電是居民的合法權利之一,不能随意剝奪,如果要懲罰,物業公司在制定業主規約時可以采取繳納風險金、違約金等方式進行治理,不宜采用斷水斷電的方式。如果出現人身傷害事故,可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通過既有法律途徑解決。
5、“該物業公司用停電的方式治理高空抛物涉嫌違法,畢竟業主規約的法律效力要遠低于國家法律法規,需讓位于法律法規。”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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