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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3 18:40:20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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