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産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如果企業實際有發生印花稅應稅業務,則應該正常申報繳納印花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