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署。
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己不動産收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争議的方法。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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