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使用權是指商主體對其商号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和非法使用。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0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适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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