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壟斷産品定價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1、政府或價格管理部門直接對産品進行定價;
2、自然壟斷企業擁有部分定價權,在政府或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下自主制定價格;
3、政府和價格管理部門退出定價領域,轉而通過一種“模拟競争”的方式迫使自然壟斷企業自覺進行市場定價。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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