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貨的會計處理按照财會2003年29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辦理,對于稅務處理,按照有關稅法規定按以下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年45号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隻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适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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