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服刑的期間内,親屬可以進行探視,但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隻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後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依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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