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故意利用高空墜物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理。
高空抛物導緻傷害的,調查找不出主要負責人的時候,可以起訴整棟樓的人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