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3、次債務數額是否确定,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4、代位訴訟開始後,債務人無權再處分次債務人債權。
5、次債務人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時,次債務額如何認定。
6、代位權人有權訴請确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合同無效。
7、代位權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8、債務人享有确定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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