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緻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後又将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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