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的确有血親尋仇,官法不得深追究的法律規定。但是僅限于直系血親,例如A的父親被B的父親殺死了,而A的兄弟和兒孫報仇,則官方不以殺人罪論處。在宋朝民間的約定俗成,A被B殺死之後,隻能由A的兒子向B本人尋仇,B的兒子再找A的兒子尋仇,簡單的說隻能是兒子向殺父仇人報仇,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民間都會選擇私人報仇,而不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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