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緻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經過必要的批準、登記的手續,手續齊備方可變更。另外對合同變更内容不明确的内容,應當推為未變更内容。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推定為未變更。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内容協商一緻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該條變更要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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