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協商:對于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争議時,争取通過協商解決。對于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争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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