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購買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财産分割時,機動車可歸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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