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如下: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資源稅。
二、納稅人在開采、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
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給予免征、減征資源稅照顧。
三、冶金獨立礦山、聯合企業礦山生産的鐵礦石可以減征20%的資源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征、減征資源稅的項目。
納稅人免征、減征資源稅的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如果納稅人沒有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确地提供其免稅、
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稅務機關将不予辦理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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