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
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時間内,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履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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