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争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60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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