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畢業大學生誤工費,依據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應當是受害人接受治療期間減少的實際損失,大學生如果有證據證明在治療期間損失收入,應當有誤工費,如果沒有工作,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費等,受害人如果有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就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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