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隻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複》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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