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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物不認定為彩禮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2 21:00:38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财物、騙取财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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