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個人債務的由欠債方自己承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一方欠債,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由欠債方自己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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