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執法活動有管理和監督權的有人民檢察院、其上級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督察部門。
我國《警察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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