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一般兩個月左右送檢察院,最長可以是半年時間移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逮捕之後對犯罪嫌疑人有兩個月偵查羁押期限,兩個月期滿應當移送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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