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藥丸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并且不對他人的健康造成威脅的,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是不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産(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标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産、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号而未取得批準文号的原料藥生産的;
(六)所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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