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公務員因投資入股所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并不因違反公務員法的紀律規範而無效,但畢竟公務員投資入股屬于一種違反管理性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便享有了相應的股東權益,也極有可能因此而遭受行政處分,嚴重的将永遠失去“公務員”這一特殊身份。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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