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财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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