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教師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工作時間合并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時間,經組織批準調動,合并為連續工齡;
2、民辦教師調動到其他部門,從事教育工作,原最後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與調動到其他部門繼續從事教育時間合并為連續工齡;
3、不再從事教育工作,1979年7月23日前調動,從調動到本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1979年7月24日後調動,最後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時間,合并為連續工齡;
3、民辦教師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入學前最後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與畢業後的工作時間,合并為連續工齡;
4、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校學習,學習期間工齡計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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