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女雙方沒有法律關系,對方的财産屬于個人财産,另一方無權幹涉,但是如果離婚時法院判給該方的财産而對方拒絕歸還的,另一方有權進行幹涉。
【法律依據】
依據《婚姻法》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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