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無法償還的,可以由雙方通過協商來決定拿債務人的财産來抵債,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債務人的财産或以債務人的财産來抵債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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