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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證據材料有哪些,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23 20:50:38

  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内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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