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時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在建工程,應交稅費,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其中,固定資産的價值應根據如下分錄彙總核算而成:
1、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時,以其實際成本計價,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
2、領用工程物資,以其領用的物資實際成本計價,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在建工程;
3、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其它費用,以實際發生額計價,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
4、竣工前支付為工程所借款項的利息費發生,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長期借款;
5、竣工後的支付利息支出,借記财務費用,貸記長期借款;
6、涉及外币借款,若發生彙兌損失,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長期借款;若發生彙兌收益,則做相反會計分錄;
7、涉及外币借款,若發生彙兌損失,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後,借記财務費用,貸記長期借款;若發生彙兌收益,則做相反分錄;
8、工程完工,盤點發生盤虧時,借記在建工程工程物資,貸記在建工程某工程;
9、工程完工,盤點發現盤盈時,借記在建工程某工程,貸記在建工程工程物資;
10、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将在建工程發生的一切費用記入固定資産原值,借記固定資産,貸記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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