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造成受害人出現人身損害的,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受害人索要的賠償過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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