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到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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