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交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補足差額,單位未足額參保緻工傷待遇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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