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民訴解釋》第429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需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隻能是金錢或者彙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并且數額确定并寫明了請求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确、肯定。
4、債務人在我國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6、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7、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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