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房産稅的計算方法:
以房産原值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房産原值*(1-10%或30%)*稅率(1.2%)
以房産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房産租金收入*稅率(12%
按房産餘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按房産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營改增後,在一定過渡期内,國稅局委托地稅局辦理個人二手房交易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發票代開等事項,辦稅地點不變。
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辦稅流程和相關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号)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基本上相當于将營業稅政策平移到增值稅上,原營業稅相關減免優惠政策不變,納稅人仍按原規定提交辦理減免稅所需資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