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标有“非賣品”、“贈品”之類的商品是否能夠出售,目前法律上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因而從法律上很難判定“非賣品”能否銷售,但按廠家規定一般是不能銷售的。出售“非賣品”應為不當得利,違反了生産這種産品的生産者對于消費者的承諾,對生産廠家是一種侵權行為。此外,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瞞行為,如将“非賣品”字樣抹去等,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換貨。
“非賣品”作為商家促銷的一種手段,如在各類化妝品、食品、日化用品等商品櫃台或展銷會上多有出現。盡管“非賣品”形式多樣,但均以贈送、試用等形式給予消費者。有的商家卻将一些“非賣品”占為己有,在促銷期過後,低價甩賣,有的甚至按正常商品價格出售。一些“非賣品”由于受到銷售時間、使用條件、外形包裝等限制,導緻産品質量、售後服務等均無法達到正常商品的水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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