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删除了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僅僅保留了以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内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2、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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