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來看,對用人單位告知内容有兩個基本要求:
(1)法定必須告知的内容。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等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事項都是《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的事項,也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2)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内容。這些需要告知的事項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①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事項;②勞動者希望了解的。這與上述(1)所說情況有着本質上的區别:前者是法定必須告知内容,而後者則是勞動者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果勞動者提出告知要求,且有關事項是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則用人單位就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勞動者不提出要求,或者勞動者要求告知事項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系,則用人單位就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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