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于《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範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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