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财産,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财産,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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