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一方死亡,那麼對于房産的繼承,首先要分清個人部分和共同的部分,房産當中屬于死者個人的部分,才屬于遺産分割的範圍。
所以繼承發生後,對個人享有的那部分房産份額,也就是遺産,首先由繼承人協商處理,協商一緻的,可以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取得房屋産權一方根據繼承分配協議,可以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折價補償款。
如果繼承人協商不成,需要到法院訴訟,根據訴訟結果确定各自份額,或者繼承分割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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