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傷導緻誤工的,肇事方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在其責任範圍内的誤工費賠償責任。在鑒定中,并沒有誤工費鑒定這個說法,鑒定機構隻能對誤工的期限進行鑒定。誤工期限的鑒定,是依據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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