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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5 03:25:19

  在民事審判中對于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做了明确的規定。該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從這一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應為: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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