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财産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于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産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領養又稱“收養”,指通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兒,收作自己的子女來撫養。在舊中國,領養是為了“傳宗接代”,“祭祀祖先”,“養兒防老”。新中國也允許領養子女,其目的是撫養和教育下一代。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雖不是由血緣關系而産生的,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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